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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执民字第8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施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施XX,施正荣,戚巧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执民字第826-1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1-1905房间及20层、21层、22层。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施XX,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施正荣,男,194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戚巧俊,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3)温永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XX、施正荣、戚巧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施XX名下的牌照为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于2014年10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施正荣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桥下村西市路1弄4号的房产(该房产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且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宅,故暂不予处分)。被执行人戚巧俊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西溪中路32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5007344)与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京桥新区1-2幢1-××号的房产【土地证书号(2002)4700182】于2014年10月15日由我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824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戚巧俊名下的牌照为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于2014年10月27日由我院(2014)温永执民���第824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戚巧俊在永嘉县耀腾五金有限公司的股份(投资额77万元,占88.51%)于2014年11月27日由我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824号案件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3887.1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5858元与执行费445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8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