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78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旭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燕,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11年9月24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认识仅5天,双方即举行订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7月20日,双方在长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订婚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有盗窃及吸食K粉的恶习,双方因此争吵不断。被告曾多次保证不再盗窃及吸食K粉,但婚后被告没有兑现承诺。原告给过被告多次机会,被告却从未珍惜。2013年5月初,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5月23日,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4月23日,原告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再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善。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但如果原告执意离婚,婚前其给付原告礼金133000元及金器(项链、手镯各一条及戒指一枚)重二两,原告应返还被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24日经人介绍认识,之后举行订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吸K粉”。2012年7月20日,双方在长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时有发生争吵,致双方之间产生隔阂。2013年5月初,双方分居生活。2013年5月23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2014年4月23日,原告第二次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之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4年12月2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婚前,被告曾给付原告礼金133000元及金器(重二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并经庭审核实的身份证、结婚证、保证书、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2014)长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关系,致双方产生隔阂,并于2013年5月分居生活,原告为此曾两次起诉离婚,且在本院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后,双方关系始终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足见双方间已丧失共同生活的可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婚前给付原告礼金133000元及金器(重二两)系彩礼性质,因双方曾有一年多的共同生活时间,且未造成被告的生活经济困难,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主张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苗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