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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湘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荆州市湘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088号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法定代表人吴国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翠。被告荆州市湘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陈家爱。被告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东路法定代表人刘琴。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了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湘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38元,减半收取926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云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