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与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卫东,总经理。被告: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宏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董爱武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涧西区联盟路15号院13幢3-602号的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xxxxx**号的成套住宅及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Cxxx**的丰田牌轿车、刘娇娇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Cxxx**的福特牌小型轿车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担保人董爱武所有位于涧西区联盟路15号院13幢3-602号的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xxxxx**号的成套住宅及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Cxxx**的丰田牌轿车、刘娇娇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Cxxx**的福特牌小型轿车等担保财产在诉讼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飞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