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庆国与卢铁军、张博禹、张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国,卢铁军,张博禹,张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王庆国,男,1959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卢铁军,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张博禹,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张熹,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国与被告卢铁军、张博禹、张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国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崔 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庆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