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庆国与卢铁军、张博禹、张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国,卢铁军,张博禹,张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王庆国,男,1959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卢铁军,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张博禹,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张熹,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国与被告卢铁军、张博禹、张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国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崔 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庆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