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符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喻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英,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认为被害人喻某某的妻子陈某某说其想骗她家的钱感到委屈,便开车到喻某某家想把事情说清楚。赵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抓扯到喻某某家房外,喻某某冲上去打了赵某某右脸一拳头,陈某某和赵某某被他人劝开又扭到一起,喻某某冲上去朝赵某某脸上又打了两拳后被他人拉开,当时赵某某的鼻子就流血了。喻某某父亲说赵某某没有骗到钱又来闹事,赵某某将地上捡的砖朝其砸去,喻某某冲上去用拳头一挡,砖头掉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喻某某损伤系其右手第五掌骨远端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差,属于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支持上列指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仅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认为被害人喻某某的妻子陈某某说其想骗她家的钱感到委屈,便开车到喻某某家想把事情说清楚。赵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抓扯到喻某某家房外,喻某某冲上去打了赵某某右脸一拳头,陈某某和赵某某被他人劝开又扭到一起,喻某某冲上去朝赵某某脸上又打了两拳后被他人拉开,当时赵某某的鼻子就流血了。喻某某父亲说赵某某没有骗到钱又来闹事,赵某某将地上捡的砖准备朝其砸去,喻某某冲上去用拳头将砖头打落在地上致其右手受伤。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喻某某损伤系其右手第五掌骨远端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差,属于轻伤二级。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喻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喻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赵某某及被害人喻某某的户籍信息,证人黄某某、谭某某、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支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虽未主动投案,但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国勤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人民陪审员 何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