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邓志荣与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子香、黄秀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志荣,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子香,黄秀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志荣,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委托代理人:蔡若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典枝,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子香,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平远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秀成,女,壮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上诉人邓志荣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子香、黄秀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邓志荣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对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子香、黄秀成的起诉和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志荣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邓志荣撤回起诉和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为760元,由邓志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为1520元,由邓志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为群审 判 员 郑怀勇代理审判员 柳玮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