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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暴树生与尚圣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树生,尚圣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暴树生。被告:尚圣军。原告暴树生与被告尚圣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暴树生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暴树生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暴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暴树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续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