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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应献民与张友强、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献民,张友强,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43号原告:应献民。被告:张友强。被告: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强。原告应献民与被告张友强、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诗艺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应献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友强、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应献民起诉称:2013年3月24日,被告张友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同年4月23日归还,由被告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友强归还借款100000元,被告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应献民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张友强于2013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同年4月23日归还,由被告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提供保证的事实。被告张友强、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条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具有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作用,故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友强借款后负有归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应当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应献民借款100000元。被告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友强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缪诗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钱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