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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玉芬与王圣乐、周法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芬,王圣乐,周法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57号原告王玉芬,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静,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圣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法茂,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芬与被告王圣乐、周法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继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