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四军与周德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军,周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杨四军,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周德义,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四军与被执行人周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周德义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长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