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安庆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化学工业技工学校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化学工业技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棋盘山路193号。法定代表人:许绪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化学工业技工学校,住所地安庆市棋盘山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徐杳华,该校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一终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庆市棋盘山路永胜新村4幢一层1室房产(建筑面积5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