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杨广芬、康荣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杨广芬,康荣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住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蔡斌。被告杨广芬,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康荣木,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被告杨广芬、康荣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广芬、康荣木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4号3层309室房产价值18万元的财产部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广芬、康荣木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部分(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君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