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07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薛某某、朱某某与王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703—4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1999)灞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薛某某、朱某某与王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案款107250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薛某某、朱某某。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尚有案件款148774.80元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执字第007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