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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孙和琴与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和琴,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635号原告:孙和琴,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图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和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和琴诉被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和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和琴撤回对被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孙和琴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林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