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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劲松、吕娜娜、王兴武、初晓刚、王月坤、张继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劲松,吕娜娜,王兴武,初晓刚,王月坤,张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0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劲松,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吕娜娜,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兴武,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初晓刚,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月坤,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继波,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劲松、吕娜娜、王兴武、初晓刚、王月坤、张继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初晓刚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初晓刚家庭共有的以配偶尼军华名义银行存款8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