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潘关根与张进华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批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关根,张进华,王树民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158号原告:潘关根,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张进华,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王树民,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关根诉被告张进华、王树民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关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关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关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潘关根负担。审判员 陈洪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