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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83-87、9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贾景亮等十三人申请执行王体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景亮,贾桂堂,贾书荣,常耀振,贾书贤,李月梅,赵素英,张占友,张晓西,王秀英,王凤兰,张占方,张国成,王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83-87、90-97)-2号申请执行人贾景亮,男,住沈丘县槐店镇。申请执行人贾桂堂,男,住沈丘县槐店镇。申请执行人贾书荣,男,住沈丘县槐店镇。申请执行人常耀振,男,住沈丘县槐店镇。申请执行人贾书贤,男,住沈丘县槐店镇。申请执行人李月梅,女,住沈丘县石槽乡。申请执行人赵素英,女,住沈丘县石槽乡。申请执行人张占友,男,住沈丘县石槽乡。申请执行人张晓西,男,住沈丘县石槽乡。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住沈丘县石槽乡。申请执行人王凤兰,女,住沈丘县石槽乡。申请执行人张占方,男,住沈丘县石槽乡。申请执行人张国成,男,住沈丘县石槽乡。被执行人王体亮,男,住沈丘县东城办事处,现住沈丘县槐店镇。被执行第三人贾秀勤,女,住沈丘县东城办事处,现住沈丘县槐店镇。系王体亮的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民初字第1952、1950、1972、1951、1973、1954、1953、1971、1956、1957、1949、1955、1948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王体亮立案执行,因该十三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王体亮,本院合并执行。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体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体亮在三日内,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另查明,被执行人王体亮和被执行第三人贾秀勤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对外所欠债务属家庭共同债务,应用家庭共同财产予以清偿,其夫妻二人有共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体亮、被执行第三人贾秀勤的银行存款2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或扣押或提取其价值相当于2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东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