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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苏景梅与贾丽娜、李宝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景梅,贾丽娜,李宝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苏景梅,住德惠市。被告贾丽娜,住德惠市。被告李宝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景梅与被告贾丽娜、李宝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景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00元,返还原告447.5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