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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冷艳玲、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车家埭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艳玲,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车家埭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新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金明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冷艳玲。委托代理人盛家园,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张玉林。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车家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鲁金友。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新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顾关兴。第三人金明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冷艳玲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车家埭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新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金明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冷艳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车家埭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新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冷艳玲撤回对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车家埭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新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冷艳玲负担。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