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建英等人与雷亚林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英,雷宇威,雷宇坚,雷宇涵,雷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4号申请人王建英。申请人雷宇威。申请人雷宇坚。申请人雷宇涵。法定代理人王建英,系雷宇涵之母。被申请人雷亚林。申请人王建英、雷宇威、雷宇坚、雷宇涵因与被申请人雷亚林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雷亚林在嘉禾邮政银行某账户的存款在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英、雷宇威、雷宇坚、雷宇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雷亚林在中国邮政银行嘉禾县支行某账户的银行存款在8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成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