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凤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54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凤英,女,l970年11月12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北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凤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坚出庭支持公诉,李凤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晚上9时许,黄某2、陈某来到被告人李凤英经营的中山市民众镇番中公路大骏布业城商住楼B幢13号A龙晶美容美发店,两人询问店内是否提供卖淫服务,李凤英遂打电话叫来卖淫女郑某、谭某并提供上述美发店二楼201房供其进行性交易,后上述卖淫嫖娼人员准备进行性交易时被查获。公安人员在上述美发店一楼抓获李凤英并当场缴获避孕套5个、账本14本、收款收据8张,现金人民币531元和电子锁感应器1个。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上述的指控。公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凤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凤英辩称其没有容留、介绍卖淫。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晚上9时许,黄某2、陈某来到被告人李凤英经营的中山市民众镇番中公路大骏布业城商住楼B幢13号A龙晶美容美发店,两人询问店内是否提供卖淫服务,李凤英遂打电话叫来卖淫女郑某、谭某并提供上述美发店二楼201房供其进行性交易,后上述卖淫嫖娼人员准备进行性交易时被查获。公安人员在上述美发店一楼抓获李凤英并当场缴获避孕套5个、账本14本、收款收据8张,现金人民币531元和电子锁感应器1个。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浪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上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民众镇番中公路大骏布业城商住楼B幢13号A龙晶美容店及该店后面二楼201房进行围捕,在201房查获三对卖淫嫖娼男女,缴获避孕套5只,并当场抓获美容店负责人李凤英。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中山市民众镇番中公路大骏布业城商住楼B幢13号A龙晶美发店及二楼201房。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中山市民众镇番中公路大骏布业城商住楼B幢13号A龙晶美发店的收银台、抽屉搜出账本14本、收款收据8张、电子锁感应器1个、现金人民币531元,在美发店二楼201房的东南侧房间搜出2个避孕套、在西南侧房间右侧搜出1个避孕套,在西北侧房搜出2个避孕套。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谭某、郑某、黄某1、彭某、黄某2、陈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凤英的身份材料及无违法犯罪证明。6.证人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出租屋附近碰巧见“小梦”,她说大骏布业城篮球场的发廊老板娘打电话给她说有两名男客人要按摩,叫她找两名姐妹去帮忙,于是其与“小梦”一同去到龙晶美容美发店,老板娘给“小梦”说了几句就给她一条钥匙,“小梦”带其与两名男客人从发廊厨房侧门转上二楼开锁后到小房间,“小梦”打开其中一间小房间叫其与其中一名男子进去做按摩,她与另一男子到另一间房。刚入门就有公安人员来检查,将他们抓获。其辨认出与其开房的男子就是陈某,美发店老板娘就是李凤英,并指认了现场。7.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上10时许,其接到龙晶美容美发店老板娘“阿英”的电话,叫其找二个小妹有客人要按摩,客人出150元至200元的价钱。“阿英”说这个价钱其知道客人是想做爱。其借一辆摩托车搭载“苹姐”到龙晶美发店,“阿英”就把二楼房间钥匙给其,说客人等很久了。其与“苹姐”带着两个客人上二楼,刚开灯就被公安人员查获。按摩服务一般是指帮客人手淫、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一个钟60分钟,店里只收钟点费人民币40元,从中能提成人民币15元,手淫一般加收人民币20元至30元,发生性关系加收人民币100元至500元不等,但不管用时多少店里都按一个钟点收费。其辨认出龙晶美发店老板娘“阿英”就是李凤英,“苹姐”就是谭某,准备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就是黄某2,并指认了现场。8.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上10时许,其在中山市民众镇大骏布业城龙晶发廊做工,有一名男子来发廊说要按摩,“英师傅”叫其带该男子去后面二楼201房按摩。201房有五间房,其带客人到最后面第二间房,房内有二张按摩床,其按了约20分钟,就问该男子是否需要性服务,说人民币100元,其准备和该男子发生性关系时,刚好公安人员过来检查将他们查获,并从按摩房的窗户搜出2个避孕套。按摩每小时人民币40元,由“英师傅”收钱,其提成人民币15元,给客人洗头提成人民币5元。发廊每天的营业额是200元至300元。其辨认出龙晶美容店的“英师傅”就是李凤英,来发廊按摩的男子就是彭某,并指认了被抓获的现场。9.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上10时许,其到中山市民众镇大骏布业城的发廊问按摩多少钱,一名女子说每小时40元,其同意后,老板娘就给那女子一把钥匙,那女子带其到发廊二楼201房,房内有四五间小房,那女子就领到最后面的一间房,房内有二张按摩床。那女子给其按摩期间问其是否需要性服务,一次人民币100元。其正想和那女子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从房内搜出避孕套2个。其见公安人员在201房也抓获了两名男女。其辨认出给其按摩的女子就是黄某1,老板娘就是李凤英,并指认了现场。10.证人黄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胡须佬”饭后,由“胡须佬”提议去发廊叫“小姐”玩。案发当晚9时许,两人来到中山市民众镇大骏布业城的一间发廊,“胡须佬”问老板娘有无“小姐”,老板娘说有,之后“胡须佬”问多少钱,老板娘说年轻要200元,年龄大点要150元,当时店内除老板娘外只有一个年龄偏大的“小姐”,“胡须佬”叫老板娘找两个年轻点,之后老板娘打电话。不久,两个女的来到发廊,“胡须佬”点了那个年轻的,另一个年龄大的给其,老板娘给了其叫的“小姐”一条钥匙,叫她们带其二人上二楼。之后两个“小姐”带其和“胡须佬”经发廊侧门上二楼,进到一间房间刚开灯被公安人员抓获。其辨认出“胡须佬”就是陈某,其叫的“小姐”就是郑某,老板娘就是被告人李凤英,并指认了现场。11.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黄某2饭后说找“小姐”(嫖娼)开心,两人来到中山市民众镇大骏布业城篮球场找到一间龙晶美容美发店,当时店内只有一男一女,其问老板娘有没有“靓女帮忙搞野的(即卖淫),价钱如何”。老板娘说“年轻的200元,老点150元”。于是其叫帮忙找二个年轻的靓女过来,并讲好要200元的。老板娘打电话叫靓女,不久两名女子来到,老板娘给了她们钥匙,并叫她俩带其和黄某2去二楼201房开房。那名靓女正准备脱衣服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该靓女就把身上的1个避孕套扔到按摩床底。其辨认出与其嫖娼的黄某2,卖淫女就是谭某,老板娘就是李凤英,并指认了现场。12.被告人李凤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4年9月13日晚上9时许,有一名顾客到其经营的龙晶美发店洗头,然后他提出要按摩,其叫店里的员工“阿明”带他去201出租房。当晚10时许,又有两名男子到美发店叫“小姐”,其说年轻的要人民币200元做一次爱,年龄大的要人民币100元做一次爱,他们说要年轻的,其用手机拨打“小莫”的号码为183××××1819的手机说有两个顾客,要她帮忙叫多一名卖淫女。十分钟后,“小莫”带了一名女子过来,她们从抽屉拿走钥匙带着两个顾客从后门楼梯上到二楼201房,十分钟后,便衣民警过来美发店检查,将他们抓获。其给“小莫”介绍顾客,每人收取人民币40元,“小莫”等人提供性服务的价格是她们直接和客人谈。其美发店有两个洗头妹,一名叫黄某,一名叫“阿明”。美容店经营的单据、账本、现金都由其经手,201房是用来按摩的,里面有一个厅和五个小房间。其辨认出“小莫”就是郑某,另一卖淫女就是谭某,“阿明”就是黄某1。其指认了经营的龙晶美容店及201房,账本和收据、现金。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英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凤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李凤英辩称其没有容留、介绍卖淫的意见,经查,有证人谭某、郑某的证言均证实她们提供性服务,是由李凤英介绍,并提供卖淫场所,这与证人黄某2、陈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去美发店叫“小姐”,经李凤英介绍找来二名卖淫女到李凤英租住的201房嫖娼的事实相吻合,亦有证人黄某1、彭某的证言证实按摩提供性服务,另外加价人民币100元的情节相印证,抓获经过也证实公安人员当场从上述美发店二楼201房抓获三对卖淫嫖娼人员,并缴获避孕套,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李凤英的行为符合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凤英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炳红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嘉亮沈泉第8页,共9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