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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88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荣坤与双叶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国林,廖谨辉,吴荣坤,双叶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881-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国林。(第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谨辉。(第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荣坤。(第883号)上列三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骆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叶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观光路大布巷社区银星工业园内1号,组织机构代码66706202-3。法定代表人柴山雄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洪顺,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乐国林、廖谨辉、吴荣坤因与被上诉人双叶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363-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三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三案的焦点是双叶公司与乐国林、廖谨辉、吴荣坤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乐国林、廖谨辉、吴荣坤三人于2014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以赌博为由,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故本院对乐国林、廖谨辉、吴荣坤三人参与赌博的行为予以确认。乐国林、廖谨辉、吴荣坤三人辩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行为是参与赌博,并非《员工手册》第三十二条第八项所规定的聚众赌博,且《员���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本院认为,乐国林、廖谨辉、吴荣坤三人所涉赌博的参与人共七人,人数众多,乐国林、廖谨辉、吴荣坤三人辩称不属于聚众,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虽然双叶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但双叶公司的员工手册的制定时间较早,且第三十二条第八项所规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乐国林、廖谨辉、吴荣坤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双叶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双叶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无需向乐国林、廖谨辉、吴荣坤三人支付赔偿金。综上,上诉人乐国林、廖谨辉、吴荣坤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三案二审受理费30元(每案10元),由上诉人乐国林、廖谨辉、吴荣坤各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