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殷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殷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郭某某,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殷某,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殷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薛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