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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殷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殷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郭某某,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殷某,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殷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薛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