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01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礼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09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炳良,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礼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礼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