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中清与林銮春、徐金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清,林銮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徐金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722号原告黄中清,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焰,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黄中清的妻子。被告林銮春,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路朝阳公寓2-3号店面及夹层。被告徐金强,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中清与被告林銮春、徐金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黄中清负担。审判员 林福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