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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满生与连勇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生,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满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连勇,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满生与被执行人连勇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满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连勇在你处的款2842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