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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湘能创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湘能创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乐催字第28号申请人:湖南湘能创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希。委托代理人:李娜。申请人湖南湘能创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18日、汇票号码为1030004220149989、票面金额为70000元、申请人为浙江谷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湘能创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北白象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湘能创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海敏审判员  臧仁波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瞿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