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韶关市第二拖拉机有限公司与陈永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东,韶关市第二拖拉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东,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第二拖拉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灿东。上诉人陈永东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第二拖拉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月12日陈永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永东申请撤回上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永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陈永东负担。陈永东多预交的50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军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仕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