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孙文军与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军,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军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1600.14元(其中工程款22188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077.14元,案件受理费2314元,执行费33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