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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水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文兴与陈先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兴,陈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水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兴,居民。被执行人陈先进,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王文兴申请执行陈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将案件款项本金及利息1831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收到相关款项,案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融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韦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