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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能与李彬利(曾用名:李兵利),罗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能,李彬利,罗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1066号原告张能,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晓容,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彬利,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罗世英,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运奎,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明庆,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能与被告李彬利、罗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能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能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婉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