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于南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