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捷利普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捷利普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季诚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卫中、方晓芬,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捷利普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桥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应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捷利普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已清偿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捷利普橡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170元,合计人民币5142元,由原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