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1155号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系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受理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5元,减半收取1957.50元;由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明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