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古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马刑初字第6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古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往莲花池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马大道三段时与对向驶来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摩托车上乘客饶某某、陈某某受伤,陈某某经抢救后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古某某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跟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时查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古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技术检验,肇事客车的前转向及制动系统正常。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古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向被告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被告人的身份驾驶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接处警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公开目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谅解书及收条复印件、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古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某作出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及被告人在庭审中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古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焱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