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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周银堂与王国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银堂,王国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700号原告周银堂。被告王国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银堂与被告王国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银堂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和解,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银堂以原、被告已在庭外和解,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银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