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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民初字第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何东旭与徐林、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旭,徐林,杨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0733号原告何东旭。被告徐林。被告杨海燕。原告何东旭诉被告徐林、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东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林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东旭诉称:何东旭和徐林是朋友,大约2013年2月份,徐林说家里有事急需用钱。2013年4月7日,徐林向何东旭就借了62500元现金并出具了借条。之后,何东旭向徐林催讨借款,徐林总是推脱不还。因徐林、杨海燕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62500元。被告徐林、杨海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徐林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何东旭借到现金陆万贰仟元整(62500元整)分三次付清:分别于2013年6月底付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于9月底付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整),于2013年10月底付贰万贰仟伍佰元整(22500元整)全部还清”因徐林一直未予归还,何东旭起诉来院,要求徐林与杨海燕归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庭审中,何东旭陈述,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大写为现金陆万贰仟元整,小写是62500元整,是徐林当时写大写的时候写错了,何东旭当时也没注意,借款金额应该是62500元。另查明,徐林与杨海燕于2005年5月20日结婚,于2014年3月18日离婚,本案所涉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以上事实,有借条、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徐林结欠原告何东旭借款62500元,理应承担清偿责任。由于该债务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依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除法律规定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有法可依,应予支持。被告徐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林、杨海燕应归还原告何东旭借款62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徐林、杨海燕负担。该款原告何东旭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徐林、杨海燕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何东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钱耀文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云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