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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青山与董素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山,董素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张青山,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屈正凯,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董素云,女,50岁,汉族,篦子沟矿工人,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山诉被告董素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青山负担。审判员  王明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