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执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泽建与被执行人瞿继明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法执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李泽建,男。被执行人瞿继明,男。申请执行人李泽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瞿继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3)永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瞿继明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泽建各项损失52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瞿继明在永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并予以划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永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明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