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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48号-2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0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邓剑辉,王丽娟,房国生,张国娟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其远,罗世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48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负责人蒋振柳。被执行人黄其远,男,汉族,1957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罗世美,女,汉族,1957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诉罗世美、黄其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罗世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欠款本金307133.90元,利息16513.22元,滞纳金7023.5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黄其远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兴隆街银信楼504房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横岗大浩湖度假区雍怡雅居B座636房(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9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执字第658号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黄其远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横岗大浩湖度假区雍怡雅居B座636房、兴隆街银信楼504房等财产,本院移送该院参与分配。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罗世美的银行存款2667.58元,扣缴为本案执行费。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10号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其远名下的粤Y×××××汽车,因其流动性未能扣押和处理。除此,经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辖区内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