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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遵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漫谷湟宫水汇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遵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漫谷湟宫水汇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96号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2214373-2。负责人李涛。委托代理人王斌,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肖毅,该行员工。被告遵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1号9楼,组织机构代码:21478554-4。法定代表人王美强。委托代理人石利民,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峥,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漫谷湟宫水汇池,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成都路艺林花园16-19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L2102006-2。负责人徐琨。委托代理人肖红凯,该水汇员工。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被告遵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漫谷湟宫水汇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0元,减半收取603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吴久龙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