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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应富与志丹县城镇事业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应富,志丹县城镇事业管理办公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00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应富,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丽娜,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志丹县城镇事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志丹县红都街党校对面。法定代表人韩永明,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仲波,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伟,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应富因与被上诉人志丹县城镇事业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应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丽娜、被上诉人志丹县城镇事业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张仲波、任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原告李应富开始用自己的三轮车为志丹县城镇事业管理办公室倾倒垃圾,当年以倾倒垃圾的数量计工资,2002年开始原告李应富的工资固定为每月1500元,2005年工资为每月2500元,于2012年2月,按照县政府政策的要求,被告单位将倾倒垃圾的工作市场化,原告李应富开始为迅达保洁公司倾倒垃圾。后双方因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应当如何赔偿各项费用产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志丹县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县仲裁委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应富用自己的三轮车为志丹县城镇事业管理办公室倾倒垃圾,亦不受该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故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从其工作的性质看,原、被告之间应当是承包关系,故原告李应富的各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应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应富负担。上诉人李应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志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工资45000元,双倍工资44000元,经济赔偿金104000元,失业保险金1890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483599.9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认定上诉人李应富用自己的三轮车为被上诉人倾倒垃圾,不受该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产生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当是承包关系均认定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是关于合同概念的规定,与界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联系,适用该条文,生拉硬扯。3、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通过改判方式予以支持,请二审法院明察。被上诉人志丹县城镇事业管理办公室当庭答辩称: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03年,答辩人将单位垃圾倾倒承包于上诉人,上诉人以自己的劳动力、自带三轮车及其工具完成工作。本案中,双方的地位始终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2、不能把承揽合同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要求认定为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3、2011年11月,答辩人将本单位垃圾倾倒工作承包给志丹县迅达保洁公司,上诉人与答辩人解除承包关系,并与迅达公司签订合同。上诉人与答辩人解除承包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经二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应富用自己的三轮车为志丹县城镇事业管理办公室倾倒垃圾,工作时间不受该单位的约束,故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从其工作的性质看,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为承包关系并无明显不妥之处,上诉人李应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10元,由上诉人李应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南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