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肖某某被告文某某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到庭应诉,被告文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于200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好,双方在原告住所地生活三年。自2003年起,被告以外出打工的名义常年在外,到2007年期间被告每年尚能回家几次,但从2007年至今便与家人失去联系,原告多方寻找无果,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于200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2003年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常年在外,至2007年期间,被告偶与原告联系,2007年至今,被告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无果,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等争议,诉讼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丹东市公安局大孤山经济区分局菩萨庙派出所和东港市菩萨庙镇菩萨庙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自2007年起,文某某以外出打工为由至今未归,经多方需找,杳无音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1份、证明等材料载卷为证,上述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并未珍惜、维系夫妻之间的感情,以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现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已达7年之久,且未与原告及家人有任何联系,可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广慧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于 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