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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涟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于士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士雨,陆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涟执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于士雨,居民。被执行人陆学军,居民。申请执行人于士雨与被执行人陆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淮涟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5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700元,逾期不付则承担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涟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孙志东审判员 郭文祥二○一五年月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