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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欧永和与宇龄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永和,宇龄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欧永和。被告宇龄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松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永和与被告宇龄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龄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永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世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