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华、柴金与柴金、胡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柴金,胡钢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63号原告李华。被告柴金。被告胡钢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柴金、胡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柴金、胡钢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华撤回对柴金、胡钢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李华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燕华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