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娜与郭艳梅、刘世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郭艳梅,刘世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郭艳梅。被执行人刘世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2000及利息34560元、诉讼费2232元、执行费1013元,共计109805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艳梅、刘世江在银行的存款1098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学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