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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83号申请人于某甲女,200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法定监护人潘某某女,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于某乙男,1986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申请人于某甲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4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4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树全审判员  田序顺审判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钟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