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穆凤华、许清贤与许清贤、许思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凤华,许清贤,许思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1496号原告穆凤华。委托代理人杜申甫,连云港市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清贤。被告许思远。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凤华与被告许清贤、许思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凤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秀丽人民陪审员 蔡伟辉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笑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